專線上網服務 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一條

本規章係依電信法規「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營業項目為第二類電信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二章  收費及申辦

第三條

本服務以月結方式收費,不提供預付制銷售收費標準以網路月租費為主本公司各項資費如下

專線上網服務 資費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費用

速率(bps)

1M

2M

3M

5M

10M

速率(bps)

1M

2M

3M

5M

10M

接線費(每路)

20,000

移機費(每路)

500

設定費

1,500

用戶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檢查費

700

上網月租費

10,000

20,000

30,000

50,000

100,000

本公司於資費若有調整將於前一個月主動通知現有用戶。若用戶不同意此項調整可於接獲通知後主動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第四條




























本服務提供自然人或法人申請使用。申請方式以書面申請,填妥申請書後郵寄、傳真或親送本公司,並隨申請書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審查通過後始提供服務。

(一)      用戶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份證明文件,隨申請書須附上身份證及第二身份證明文件使得辦理。

(二)      用戶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四)      申請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責任。
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之。契約之有效期限及終止條件,依前述之申請或契約內容定之。

第五條


本公司得對申請人進行徵信查核,如申請人未能通過查核者,本公司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或取消已完成之相關程序。

第六條











用戶所提供之證件,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不得任意對第三人揭露。但若有下列情形者例外: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犯罪偵查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共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七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係依據相關通信成本及考量市場價格而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於本公司電子網站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客戶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向本公司辦理終止手續並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八條


本服務之申請或異動,用戶應填具申請書表向本公司營業人員或各經銷處提出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辦理變更。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本公司如經受廢止許可、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將立即公告並通知用戶。用戶收到通知一個月內,可向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十條

用戶瞭解並同意其使用本服務,係透過實際使用之流量始予計收服務費,因此由於各國電信環境無法完全掌控,故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產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如經查修發現電路障礙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第十二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第十三條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修護,但本公司不擔負修護費用及用戶損失。

第十四條

因本公司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遲滯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月租費依下表扣減: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減下限

12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扣減 5%

24-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扣減 10%

48-未滿72

當月月租費扣減 20%

72-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扣減 30%

96-未滿120

當月月租費扣減 40%

120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第十五條

客戶對於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有任何疑問,或變更聯繫資料時,可洽詢本公司客服專線。

免付費電話:0800-333-899

客服電話:02-37651166334

傳真:02-3761414

電子郵件:cs@gtbc.com.tw

第十六條

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十個工作天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答覆。

第十七條

本公司保留暫停或拒絕提供本業務予有不良債信使用記錄用戶之權利。

第十八條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第十九條

用 戶應依本公司之繳費通知,在繳費日期內繳納服務費用。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 拒絕支付費用。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經本公司催繳後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停止提供服務,並追繳欠款。

第二十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服務,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用戶權益,本公司如被告知或發現服務使用異常,本公司保留停用服務的權利(避免盜用情形)並通知用戶,經由用戶確認後,方重新啟用。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為善進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對於使用本公司服務網路進行非法行為之用戶除將配合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外,於必要時將利及中斷該客戶之線路,用戶不得以此要求本公司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於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進行破壞網際網路秩序(如惡意癱瘓他人電腦通訊設備、寄發/轉送大量垃圾郵件、惡意散播大量病毒等任何公認破壞網際網路秩序之行為),經本公司溝通後而仍無法改善者,亦將即時停止所有服務,客戶不得要求本公司賠償。

第二十四條

用戶就其使用密碼應予以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第三人知悉。用戶違反以上義務致生之應付帳款,亦應對該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戶如發現其帳號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或損失,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用戶申請終止服務使用時,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三日前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本公司於服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服務時全數結清。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遵守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得終止提供用戶之服務。

第二十八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章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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